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網路服務」約定條款

本約定條款適用之對象限定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之所有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客戶使用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本網路服務)之相關查詢、服務指示或交易指示項目時,視同接受本約定條款。

本約定係信用卡網路服務系統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本行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約辦理。

一、 使用方式及範圍:
 
(一) 使用方式:
  持卡人經由連結網際網路之電腦,並同意於申請時,提供完整詳實且符合真實之個人資料加入會員,會員於使用時需輸入正確的身分證字號密碼,經本行驗證會員身分無誤後,方得使用本服務。惟會員必須自行負擔使用網際網路之費用及電話費用。
   
(二) 信用卡網路服務之內容包括:
 
(1) 帳單明細查詢
(2) 未出帳明細查詢
(3) 繳款記錄查詢
(4) 電子帳單發送
(5) 預借現金密碼申請
(6) 補寄帳單
(7) 道路救援登錄
(8) 活存帳戶繳卡費
(9) 紅利兌換服務

未來如有增減服務項目、調整計費或分階段提供既定項目時,亦悉依本行當時之規定辦理。本行並可直接於本網路服務系統上宣傳,無須另行通知會員,亦無須另立書面約定。另外本行電子郵件服務(E-Mail)現僅供作資訊聯繫傳遞用,無法提供交易項目之服務。
   
二、 密碼:
  持卡人應全權負責對密碼之保密。持卡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密碼將會失效,本行電腦即管制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須重新線上申請密碼。並請妥善保管並牢記您的信用卡會員密碼。若有外洩之虞,請立即利用本服務來變更您的信用卡會員密碼。
   
三、 客戶連線準備及其責任:
  持卡人申請使用本約定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須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須之費用及風險需由持卡人自行負擔。持卡人對其身分證字號、密碼及其自身的相關資料應負保密之責。
   
四、 使用本服務之限制:
  本行對持卡人輸入身分證字號、密碼使用網路服務系統之各項服務,均認定係持卡人所為之有效指示;故同一時間內,系統只允許一人使用網路服務系統。若同一時間有二人以上以同歸戶名義使用本服務系統,本行將自動拒絕受理第一位以外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持卡人使用本行網路服務系統,若忘記簽退離開本行系統或超過十五分鐘未執行任何指令時,本行將自動將持卡人自系統簽退,以避免瀏覽器為他人所使用。持卡人必須重新憑身分證字號、密碼進入本行網路服務系統後才能繼續執行。
   
五、 責任及義務:
 
(一) 本行認定憑正確身分驗證資料申請本行網路服務之持卡人均為客戶本人或其授權人。
   
(二) 本行認定憑正確密碼使用之服務均係由被授與該密碼之持卡人或經其授權之人所為。本行得執行任何使用正確密碼所為之指示,而不須對該密碼是否親由本人或被授權人使用負任何責任。倘因他人詐欺或經授權而使用密碼所導致持卡人之損失,本行不負任何責任;惟本行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密碼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害,應由本行負責。
   
(三) 除因本行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行對因電腦系統、電信線路故障或第三人之行為或疏漏所致之錯誤或延誤,或對任何服務行為所生之直接、間接或其他損失均不負任何責任。
   
(四) 若因電腦系統暫停而無法辦理或查詢資料時,持卡人可由其他方式如:二十四小時客戶服務人員、電腦語音查詢辦理所需之服務。持卡人怠於行使此項查詢之權利者,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履行使用信用卡應負之義務。
   
(五) 本行所有有關本網路服務之記錄(如:信用卡個人資料、消費訊息、帳單訊息及其他任何有關於持卡人的相關資料處理情形),除持卡人以具體證據證明本行登載有誤而為更正者外,對客戶之相關資料均有最終、確定之拘束力。
   
(六) 持卡人必須由本行官方網站(http://www.feib.com.tw)之連結進入本項服務。若持卡人由非上述本行網站之連結,致進入第三人之偽造網站造成個人資料外洩,以及因該項資料外洩而造成之損失,本行不負任何責任。唯本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七) 持卡人應利用其私人電腦使用本服務。會員若因使用位於公共場所的電腦設備而造成資料外洩,以及因該項資料外洩而造成之損失,本行不負任何責任。唯本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六、 授權及防範:
  持卡人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身分證字號、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行管制使用本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本行接受前述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本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訊息外,本行不負責任。
   
七、 資料安全:
  持卡人應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除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外,因第三人破解密碼而入侵網路服務系統(駭客行為)所發生之損害,由本行負擔其風險。
   
八、 損害賠償責任:
  持卡人同意依本約定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因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持卡人受有損害時,本行僅就持卡人之積極損害(不包含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若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本行受有損害時,持卡人應負責賠償本行之損害。
   
九、 不可抗力:
  本行於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對於本約定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均不視為違約,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前項所稱之不可抗力,指因天災、罷工、停工、政府法令限制、或其他任何本行所不能控制之情事。
   
十、 紀錄保存:
  持卡人應保存所有經由網路所提供相關電子訊息之紀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持卡人如未保存者,推定以本行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本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十一、

契約終止:

  本行得於發生下列行為時立即終止提供本約定之服務:

(一) 持卡人如企圖利用本網路服務搜集他人資料或有不良之使用紀錄或有任何破壞及不當行為時,本行得不經通知立即取消持卡人之使用資格。
(二) 本行得於網站揭示後隨時停止提供此項服務。
   
十二、 法令適用及政府規定:
  本行將於接獲以正確密碼輸入之指示後提供本服務,但倘本行依其單方面決定,認為其提供服務會使本行違反法令或政府政策時,則本行將不提供該項服務。關於本約定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十三、 資料之提供及保密約定:
  本網路服務網站上之所有相關業務資料包括文字圖片等,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本行所有。除事先經過本行之合法授權外,均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否則應負所有法律責任。
   
十四、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持卡人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五、 未盡事宜:
  本約定條款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行「網路銀行服務約定事項」及相關規定、銀行慣例或有關法令辦理。
   
備註 : 如您已充分瞭解並同意本約定條款,為了再次確定您的申請意願,

請按「同意」鍵繼續申請程序;或按「不同意」鍵中止申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