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網路服務」約定條款
本約定條款適用之對象限定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之所有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客戶使用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本網路服務)之相關查詢、服務指示或交易指示項目時,視同接受本約定條款。
本約定係信用卡網路服務系統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或本行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約辦理。
| 一、 | 使用方式及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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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密碼: | ||||||||||||||||||||||||||
| 持卡人應全權負責對密碼之保密。持卡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密碼將會失效,本行電腦即管制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須重新線上申請密碼。並請妥善保管並牢記您的信用卡會員密碼。若有外洩之虞,請立即利用本服務來變更您的信用卡會員密碼。 | |||||||||||||||||||||||||||
| 三、 | 客戶連線準備及其責任: | ||||||||||||||||||||||||||
| 持卡人申請使用本約定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須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須之費用及風險需由持卡人自行負擔。持卡人對其身分證字號、密碼及其自身的相關資料應負保密之責。 | |||||||||||||||||||||||||||
| 四、 | 使用本服務之限制: | ||||||||||||||||||||||||||
| 本行對持卡人輸入身分證字號、密碼使用網路服務系統之各項服務,均認定係持卡人所為之有效指示;故同一時間內,系統只允許一人使用網路服務系統。若同一時間有二人以上以同歸戶名義使用本服務系統,本行將自動拒絕受理第一位以外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持卡人使用本行網路服務系統,若忘記簽退離開本行系統或超過十五分鐘未執行任何指令時,本行將自動將持卡人自系統簽退,以避免瀏覽器為他人所使用。持卡人必須重新憑身分證字號、密碼進入本行網路服務系統後才能繼續執行。 | |||||||||||||||||||||||||||
| 五、 | 責任及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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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授權及防範: | ||||||||||||||||||||||||||
| 持卡人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身分證字號、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行管制使用本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本行接受前述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本服務已發生之效力,除本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係未經合法授權之電子訊息外,本行不負責任。 | |||||||||||||||||||||||||||
| 七、 | 資料安全: | ||||||||||||||||||||||||||
| 持卡人應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除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外,因第三人破解密碼而入侵網路服務系統(駭客行為)所發生之損害,由本行負擔其風險。 | |||||||||||||||||||||||||||
| 八、 | 損害賠償責任: | ||||||||||||||||||||||||||
| 持卡人同意依本約定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因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持卡人受有損害時,本行僅就持卡人之積極損害(不包含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若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本行受有損害時,持卡人應負責賠償本行之損害。 | |||||||||||||||||||||||||||
| 九、 | 不可抗力: | ||||||||||||||||||||||||||
| 本行於發生不可抗力情事時,對於本約定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均不視為違約,亦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前項所稱之不可抗力,指因天災、罷工、停工、政府法令限制、或其他任何本行所不能控制之情事。 | |||||||||||||||||||||||||||
| 十、 | 紀錄保存: | ||||||||||||||||||||||||||
| 持卡人應保存所有經由網路所提供相關電子訊息之紀錄,並應確保紀錄之真實性及完整性。持卡人如未保存者,推定以本行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本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
| 十一、 | 契約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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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得於發生下列行為時立即終止提供本約定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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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法令適用及政府規定: | ||||||||||||||||||||||||||
| 本行將於接獲以正確密碼輸入之指示後提供本服務,但倘本行依其單方面決定,認為其提供服務會使本行違反法令或政府政策時,則本行將不提供該項服務。關於本約定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
| 十三、 | 資料之提供及保密約定: | ||||||||||||||||||||||||||
| 本網路服務網站上之所有相關業務資料包括文字圖片等,專利權、商標、營業秘密、其他智慧財產權、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均為本行所有。除事先經過本行之合法授權外,均不得擅自重製、傳輸、改作、編輯、登載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基於任何目的加以使用,否則應負所有法律責任。 | |||||||||||||||||||||||||||
| 十四、 | 法院管轄: | ||||||||||||||||||||||||||
|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持卡人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
| 十五、 | 未盡事宜: | ||||||||||||||||||||||||||
| 本約定條款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行「網路銀行服務約定事項」及相關規定、銀行慣例或有關法令辦理。 | |||||||||||||||||||||||||||
| 備註 : | 如您已充分瞭解並同意本約定條款,為了再次確定您的申請意願, 請按「同意」鍵繼續申請程序;或按「不同意」鍵中止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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