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循環信用利息: |
當您使用循環信用彈性付款方式,每月最低應繳金額除當期入帳之一般消費款項為10%者外,為信用額度內應付帳款(不含年費、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各項手續費及不得使用循環繳款之款項等)之2% (如低於NT$800,以NT$800計) ,加上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及不得使用循環繳款之款項等。「當期入帳之一般消費款項」係指持卡人當期入帳之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之金額,不包括預借現金性質(含代償)交易之金額。循環信用利息採浮動利率計算,目前為年息19.71%,並得以持卡人信用評分結果所訂之差別利率計息,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舉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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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設: | 1月3日王先生收到本行信用卡,信用額度NT$50,000 。 |
| | 1月5日刷卡消費NT$7,000 (本行入帳日1/10)。 |
| | 1月18日刷卡消費NT$2,000 (本行入帳日1/25)。 |
| | 2月9日收到繳款通知書 (結帳日2/1,繳款截止日2/20)。 |
| 本期應繳總金額 =NT$7,000+NT$2,000= NT$9,000。 |
| 消費款本期最低應繳金額=(NT$7,000+ NT$2,000)×10%(當期新增消費)= NT$900 |
| 若王先生2/20繳NT$900,則於 3 月份(結帳日3/1,繳款截止日3/20)之帳單會有一筆NT$203之循環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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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NT$7,000 |
1/25 NT$2,000 |
2/1 結帳日 |
2/20 繳NT$900 |
3/1 結帳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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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7,000-NT$900)×19.71%÷365×50(1/10~2/28)+ NT$2,000×19.71%÷365×35 (1/25~2/28) =NT$203(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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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約金: |
如您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最低應繳金額或延遲付款者,除應依前條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外,另將按月計付違約金及催收費用(以每遲繳款月NT$300計算,若實際費用大於NT$300以實際費用為準)。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係以您所有信用卡應付帳款(包含當期應繳總額、未清償之代償總額...等)扣除各項費用(如年費、掛失費、利息、延滯息、手續費、違約金...等)及您至當期繳款截止日已繳付之帳款後之金額,按下列方式計付:
NT$1,000以下不收取違約金
NT$1,001∼NT$10,000收取違約金NT$150
NT$10,001∼NT$60,000收取違約金NT$300
NT$60,001∼NT$100,000收取違約金NT$600
NT$100,001以上收取違約金NT$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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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借現金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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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預借現金時,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辦理之,除負擔由本行訂定之費用外,且須依各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之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
前項本行手續費之計算方式如下:每筆預借現金手續費= NT$150 +(預借金額×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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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卡消費帳款疑問之處理: |
| 1. | | 您對於帳單有疑問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本行申請複查當期簽帳消費及所借現金款項之金額,如經您核對無誤,您應支付調閱簽單費用,國內消費每筆NT$50,國外消費每筆NT$100。逾期不得再行提出或以任何理由請求退還已繳款項。 |
| 2. | | 若因帳務疑義,您可以暫時免繳該筆帳款,但該筆帳款如為您應繳之款項時,您亦須繳納該筆帳款自原繳款截止日之次日起算之循環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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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用卡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或其他經本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費NT$1,000,惟如本行認為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本行。 持卡人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本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
| 1. |
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
| 2. |
持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者。 |
| 3. |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
|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為NT$3,000,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份,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負擔,不適用本項自負額之約定) |
| 1. |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
| 2. |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然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其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
|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本行能証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 |
| 1. |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本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本行者。 |
| 2. |
持卡人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第一項之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遭第三人冒用者。 |
| 3. |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本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
| 信用卡正卡辦理掛失手續後,附卡持卡人應停止使用其附卡,惟附卡辦理掛失手續後,正卡持卡人仍得繼續使用其正卡。 |
|
|
八、資料異動: |
|
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本申請書所填載內容有異動,應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本行更改,如未依規定辦理,以致帳單寄送延誤之損失概由持卡人負責。 |
|
九、其他事項: |
| 1. |
正卡持卡人得為經本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且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
| 2. |
附卡持卡人如未成年且未婚者,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不適用前項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 |
| 3. |
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本行得向有關機關申請或查閱其相關資料,或與其他金融機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交換或相互查詢其消費、付款等相關記錄。依照財政部的規定,您個人的信用資料會送至財政部規定機構建立檔案。此外,除非法令之要求或其他正當理由,本行將對您個人的資料保密。 |
| 4. |
本行提供之信用卡附加服務優惠措施之內容,若因市場狀況變動,本行保有隨時調整更動內容之權利。 |
| 5. |
若使用本行信用卡購買黃金、珠寶、鐘錶、通訊器材、機車及菸酒等物品時,該類交易之授權額度僅限於您可使用額度的三分之一。 |
| 6. |
其他相關事項請參照會員權益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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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學生卡注意事項: |
| 1. |
請先詳讀申請書上之注意事項,瞭解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
| 2. |
請在信用卡背面簽名並妥為保管,一但遺失,應立即辦理掛失。千萬不要將信用卡交給他人使用或保管。使用信用卡交易時,避免信用卡離開自己視線範圍,仔細核對簽帳單之金額無誤後,再於簽帳單上簽名。 |
| 3. |
動用循環信用時,應審慎思考是否真正需要並規劃償還方式。預借現金是一項救急的服務,需要負擔手續費,應在急需用錢時方才使用。 |
| 4. |
信用卡是建構在金融機構與持卡人之間的「個人信用紀錄」之上,延遲繳款將對您個人信用造成不良影響。 |
| 5. |
使用信用卡時,請盡量與父母多加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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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鼎鼎聯合行銷 (股)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遠東商銀、快樂購聯合集點卡(以下簡稱快樂購卡)合作之特約商店、其他合作之特約商暨委外之服務廠商得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其個人及相關資料,另本公司、遠東商銀、暨各合作之特約商得提供申請人各種優惠措施及共同行銷活動訊息,但申請人得隨時要求停止對其進行共同行銷,本公司及前述之遠東商銀、暨各合作之特約商不得拒絕。除本服務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非經申請人同意,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
| 2. |
具快樂購聯合集點卡功能之遠東商銀信用卡,刷卡消費回饋之紅利積點即為快樂購卡點數。申請人應持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刷卡消費始可享有本快樂購卡點數權益,但必要時特約商得另要求出示申請人本人身分證正本,以確認權益歸屬。 |
| 3. |
持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時,遠東商銀均會按您當月新增之消費款金額計算(代償/貸放/預借現金除外),每百元給予一點快樂購卡點數,不足一百元部份無條件給予一點。如您係於快樂購卡合作之特約商店消費時,快樂購卡合作之特約商店另會按您每筆消費之金額計算,給予快樂購點數,每筆消費給點計算方式依照各特約商公告為準。 |
| 4. |
使用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附卡消費,累點會歸戶於正卡帳戶,附卡消費退貨時,亦由正卡帳戶中扣除,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正附卡持卡人均可憑卡進行現場過卡兌換快樂購卡兌換之商品或查詢快樂購卡累點事宜,(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恕不提供本公司於太平洋崇光百貨舉辦之禮賓會贈品及來店禮活動),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正卡持卡人另可以(附卡不適用)網路及電話自動語音兌換或查詢。 |
| 5. |
遠東商銀提供之快樂購卡點數將於卡戶每月關帳日依卡別結算當月快樂購卡點數給點,快樂購卡合作之特約商店所給予之點數將於消費日後予以累點,並於累點後48小時內轉入信用卡正卡持卡人快樂購卡之帳戶內。 |
| 6. |
使用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時,點數會自動累點至該卡號正卡帳戶(附卡消費,點數累至正卡帳戶中),不可以要求將點數累至其他張快樂購卡。 |
| 7. |
當年度產生之點數,可使用至次年12月31日,逾期點數即失效。 |
| 8. |
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所累積之點數只可用在本公司、遠東商銀、快樂購卡合作之特約商店、其他合作之特約商暨委外之服務廠商所提供之點數兌換商品,兌換商品及相關內容亦將不定期更新,兌換商品時須以該商品所標示之足額點數始得兌換,所累積之快樂購卡點數,申請人不得要求兌換現金、要求作其他利用或兌換非贈品兌換期限內之商品。點數兌換作業,將依前述點數兌換商品提供者之公告為準。所兌貨品並由前述各點數商品提供者直接提供予申請人,其寄送、使用、保證、瑕疵擔保等問題,均由各點數商品提供者各別提供並自行負責之,各點數商品提供者不就其他點數商品提供者提供之點數商品負任何責任。申請人就所兌貨品依法如應繳納稅捐時,申請人應自行負擔該筆稅款;如依相關稅法規定應預先代扣稅款或所兌貨品應併入個人所得時,其相關作業均由各合作之特約商處理。本公司網站提供之商品兌換規則依網站公告為依據。 |
| 9. |
為維護申請人權益,如系統產生點數登錄異常情況時,本公司將暫停該異常狀況之點數登錄及兌換功能;異常狀況解除時,本公司隨即恢復申請人點數登錄及兌換功能。申請人如有任何問題,請致電本公司客服中心(02-7716-6888)洽詢。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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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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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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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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