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循環信用利息: |
當您使用循環信用彈性付款方式,每月最低應繳金額除當期入帳之一般消費款項為10%者外,為信用額度內應付帳款(不含年費、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各項手續費及不得使用循環繳款之款項等)之2% (如低於NT$800,以NT$800計) ,加上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及不得使用循環繳款之款項等。「當期入帳之一般消費款項」係指持卡人當期入帳之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之金額,不包括預借現金性質(含代償)交易之金額。循環信用利息採浮動利率計算,目前最高為年息19.97%,並得以持卡人信用評分結果所訂之差別利率計息,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舉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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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設: | 3月3日王先生收到本行信用卡,信用額度50,000元,循環利率19.97%
3月5日刷卡消費7,000元(本行入帳日3/10)
3月18日刷卡消費2,000元(本行入帳日3/25)
4月9日收到繳款通知書(結帳日4/1,繳款截止日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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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應繳總金額 =7,000元+2,000元=9,000元
消費款本期最低應繳金額=(7,000元+2,000元)× 10%(當期新增消費)=900元
若王先生4/20繳900元,則於 5 月份(結帳日5/1,繳款截止日5/20)之帳單會有一筆214元之循環利息。 |
3/10 7,000 |
3/25 2,000 |
4/1 結帳日 |
4/20 繳900 |
5/1 結帳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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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0元-900元)×19.97%÷365×52(3/10~4/30)+2,000元×19.97%÷365×37(3/25~4/30)=214元(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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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約金: |
如您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最低應繳金額或延遲付款者,除應依前條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外,另將按月計付違約金及催收費用(以每遲繳款月NT$300計算,若實際費用大於NT$300以實際費用為準)。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係以您所有信用卡應付帳款(包含當期應繳總額、未清償之代償總額...等)扣除各項費用(如年費、掛失費、利息、延滯息、手續費、違約金...等)及您至當期繳款截止日已繳付之帳款後之金額,按下列方式計付:
NT$1,000以下不收取違約金
NT$1,001∼NT$10,000收取違約金NT$300
NT$10,001∼NT$60,000收取違約金NT$1,000
NT$60,001∼NT$100,000收取違約金NT$2,000
NT$100,001∼NT$200,000收取違約金NT$3,000
NT$200,001以上收取違約金NT$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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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借現金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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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預借現金時,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辦理之,除負擔由本行訂定之費用外,且須依各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之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
前項本行手續費之計算方式如下:每筆預借現金手續費= NT$150 +(預借金額×3%)。如您欲申請預借現金密碼,須另向本行申請,請詳閱權益手冊預借現金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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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用卡消費帳款疑問之處理: |
| 1. | | 您對於帳單有疑問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本行申請複查當期簽帳消費及所借現金款項之金額,如經您核對無誤,您應支付調閱簽單費用,國內消費每筆NT$50,國外消費每筆NT$100。逾期不得再行提出或以任何理由請求退還已繳款項。 |
| 2. | | 若因帳務疑義,您可以暫時免繳該筆帳款,但該筆帳款如為您應繳之款項時,您亦須繳納該筆帳款自原繳款截止日之次日起算之循環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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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用卡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或其他經本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費NT$1,000,惟如本行認為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本行。 持卡人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本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
| 1. |
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
| 2. |
持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者。 |
| 3. |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
|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為NT$3,000,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份,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負擔,不適用本項自負額之約定) |
| 1. |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
| 2. |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然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其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
|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本行能証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 |
| 1. |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本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本行者。 |
| 2. |
持卡人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第一項之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遭第三人冒用者。 |
| 3. |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本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
| 信用卡正卡辦理掛失手續後,附卡持卡人應停止使用其附卡,惟附卡辦理掛失手續後,正卡持卡人仍得繼續使用其正卡。 |
|
|
八、資料異動: |
|
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本申請書所填載內容有異動,應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本行更改,如未依規定辦理,以致帳單寄送延誤之損失概由持卡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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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事項: |
| 1. |
正卡持卡人得為經本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且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
| 2. |
附卡持卡人如未成年且未婚者,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不適用前項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 |
| 3. |
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本行得向有關機關申請或查閱其相關資料,或與其他金融機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交換或相互查詢其消費、付款等相關記錄。依照財政部的規定,您個人的信用資料會送至財政部規定機構建立檔案。此外,除非法令之要求或其他正當理由,本行將對您個人的資料保密。 |
| 4. |
本行提供之信用卡附加服務優惠措施之內容,若因市場狀況變動,本行保有隨時調整更動內容之權利。 |
| 5. |
持卡人如購買黃金、珠寶、鐘錶、通訊器材、機車、煙酒、或其他高變現性物品,或單筆消費金額逾信用額度三分之一,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中心列管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以信用卡為支付工具進行網際網路賭博等交易,或依持卡人過去之消費情形、繳款記錄、商店類型、交易金額…等或其他情事經消費評分不足時,本行基於風險考量,得保留、限制或婉拒對持卡人該筆消費交易授權與否之權利。 |
| 6. |
核卡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本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持卡人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www.jcic.org.tw)「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
| 7. |
其他相關事項請參照會員權益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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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生卡注意事項: |
| 1. |
請先詳讀申請書上之注意事項,瞭解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
| 2. |
請在信用卡背面簽名並妥為保管,一但遺失,應立即辦理掛失。千萬不要將信用卡交給他人使用或保管。使用信用卡交易時,避免信用卡離開自己視線範圍,仔細核對簽帳單之金額無誤後,再於簽帳單上簽名。 |
| 3. |
動用循環信用時,應審慎思考是否真正需要並規劃償還方式。預借現金是一項救急的服務,需要負擔手續費,應在急需用錢時方才使用。 |
| 4. |
信用卡是建構在金融機構與持卡人之間的「個人信用紀錄」之上,延遲繳款將對您個人信用造成不良影響。 |
| 5. |
使用信用卡時,請盡量與父母多加溝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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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申請後 貴行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一經 貴行核准,除了成為 貴行之信用卡會員外,另可享有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以下簡稱台塑集團)所提供之優惠。 |
| 2. |
上述台塑集團 貴行得異動,但應於 貴行網站(http://www.feib.com.tw)或其他公開訊息中揭露。 |
| 3. |
於台塑集團以本聯名卡消費時,除由台塑集團提供之集點回饋(以下簡稱台塑點), 貴行另依快樂購聯合集點卡相關注意事項提供快樂購卡點數。 |
| 4. |
台塑集團所提供之優惠或台塑點之給點標準、使用或兌換請詳參本申請書之或信用卡會員權益手冊或 貴行提供之說明或由台塑集團於現場之公告為準。如前述所規定之各優惠內容有所牴觸時悉依最後公佈之內容為準,且 貴行或台塑集團保有隨時修改之權利。 |
| 5. |
同意 貴行及台塑集團於促銷、提供商品等必要之目的得蒐集、電腦處理、利用及傳遞申請人之相關個人資料。 |
| 6. |
兌換之商品及相關內容將不定期更新。兌換時須依所規定之足額點始得兌換。台塑點之使用除本須知規定外 ,不得要求兌換現金、要求作其他利用或兌換非兌換期限內之商品。點數兌換商品依提供者之公告為準並由各提供兌換者負責相關作業。台塑點與快樂購點數不得合併使用。 |
| 7. |
加油優惠期間恕不提供台塑點。 |
| 8. |
使用本聯名卡享有折扣優惠時,以實際刷卡金額計算台塑點及快樂購卡點數。 |
| 9. |
快樂購卡點及台塑點兩種點數不得合併使用。 |
| 10. |
有關 貴行與台塑集團合作優惠或發行聯名卡之期間若有終止事宜,關於台塑集團提供之優惠或台塑點之使用期限同意 貴行於合作結束前通知或公告。 |
| 11. |
台塑集團所提供之優惠或台塑點等限本聯名卡於有效期間於台塑集團之刷卡消費始享有。若本聯名卡因故停用或因任何款項逾期未繳,除依信用卡條款規定辦理外,另立即喪失台塑集團所提供之所有優惠及台塑點。 |
| 12. |
貴行保有本須知之修改或中止各項優惠服務之權利。 |
| 13. |
除本注意事項已有約定者外,貴行與各合作特約商或兌換商品提供者間並無合夥、經銷、代理或保證人關係。 |
| 14. |
除本注意事項及本申請書之所有規定外,同意遵守 貴行之信用卡規範及快樂購聯合集點卡相關注意事項,若有不足悉依 貴行所制定之其他規定為準。 |
| 15. |
貴行將不定期更新或變更相關資料,相關資訊以更新後者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