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於線上填妥資料 (建議使用Microsoft Internet Explorer 5.0以上版本)
2. 再按【準備列印】排版
3. 列印以下資料
4. 申請人親筆簽名
5. 附上相關資料,寄至 220板橋郵政6-1號信箱遠東商銀信用卡部 收

遠 東 台 塑 聯 名 卡 首 刷 加 油 優 惠 申 請 書

申 請 說 明

請詳閱本申請書共同行銷約定條款,如您不同意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台塑集團或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請改申請本行其他信用卡。
請在空格處打「ˇ」,以確定您已備齊下列文件影本並附於申請表格內一併寄回,俾使我們能加速處理您的申請:
正卡及附卡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將正卡申請人身分證影本貼於背面黏貼處(正卡須年滿20~70歲),附卡與正卡關係為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且附卡申請人須年滿15歲。
個人所得證明,如薪資扣繳憑單、各類稅單、存款證明等(定存單與房地產稅單將有助您額度的提高)普通卡需年收入23萬元,白金卡需年收入50萬元以上。
如為公司負責人,除個人所得證明外,另請您提供公司統一編號及支存帳號(公司或個人帳戶均可)。
如為外籍人士,請備妥護照、具統一證號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及連帶保證人資料與財力證明。

正  卡  申  請  人  資  料

中文姓名 出生日期/民國 性別
1男 2女
英文姓名(請與護照相符)
身分證字號 婚姻狀況
1已婚 子女2未婚  9其他
學歷  1博士  2碩士  3大學   4專科  5高中、高職  6國中以下
卡片及帳單寄送地址  1同戶籍地址  2同居住地址 3同服務單位地址
住宅狀況  1自置   2配偶所有   2親屬所有   3公司/學校宿舍
4租賃,月租元   貸款月付
戶籍地址
戶籍電話
()
 
現居地址/同戶籍地址另列於下
居住電話
()
 
行動電話 電子信箱  

請  提  供  您  的  職  業  資  料

服務單位 職稱
公司地址
行業別
公司電話()分機
公司統一編號 到職日期:民國
年收入NT$萬元 其他收入NT$萬元
※本欄位依主管機關要求必須確實填載。
收入類型
1.固定收入 2.獎金制 3.按時/日/量計薪 4.自營收入
5.個案收入/SOHO 6.退休俸 7.無 8.其他

請  註  明  您  的  聯  絡  人  資  料

請提供與您不同居所地址之親友資料(請勿提供配偶或推薦人)
姓名 關係
電話 (H) ()
(O) () 分機
 

您  的  信  用  資  料

支存往來銀行
銀行     分行     戶名
帳號
信用卡發卡銀行 卡號       何時啟用
             
             
配偶資料(如同附卡申請人則免填)
中文姓名 身分證字號
  
服務單位 職稱
     
電話 () 分機
 
附卡申請人資料
中文姓名 出生日期/民國 性別
1男 2女
英文姓名(請與護照相符)
身分證字號 婚姻狀況
1已婚 子女2未婚 9其他
學歷  1博士 2碩士 3大學 4專科 5高中、高職 6國中以下
與正卡申請人之關係: 1配偶 2父母 3子女 4兄弟姐妹 7配偶父母
現居地址/同正卡申請人  另列於下
居住電話
()
服務單位      職稱 年薪萬元
※本欄位依主管機關要求必須確實填載。
服務單位地址
電話
() 分機
 

信用卡費用/利率一覽表
項目名稱 收費方式 備註
年費
  • 白金卡:正卡NT$5,000/附卡免年費
  • 普通卡:正卡NT$600/附卡NT$300
  1. 首年免年費,每年刷卡一次以上即享次年免年費。
  2. 聯名卡、認同卡年費依個別專案年費收取。
  3. 於計算年費前一年內有貸放餘額者,次年免年費。
循環信用利息 最高19.97%(個人化差別利率詳見於帳單) 自帳款入帳日起計算
違約金 依未繳清金額計算:
  • NT$1,000以下不收取違約金
  • NT$1,001∼NT$10,000收取違約金NT$300
  • NT$10,001∼NT$60,000收取違約金NT$1,000
  • NT$60,001∼NT$100,000收取違約金NT$2,000
  • NT$100,001∼NT$200,000收取違約金NT$3,000
  • NT$200,001以上收取違約金NT$4,000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NT$150+(預借金額×3%)  
調閱簽單手續費
  • 國內簽單每筆NT$50
  • 國外簽單每筆NT$100
 
掛失費 每卡掛失費NT$1,000  
補印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月NT$100 最近三期內之帳單補印免收
清償證明手續費 每份NT$200  
溢付款退款手續費 每次NT$100  
緊急替代卡費用 在國外遺失信用卡而要求補發緊急替代卡,其費用為每卡NT$3,000。
  • 本費用將隨國際組織收費標準而變動。
  • 白金卡無須負擔本項費用。
國外交易清算手續費 交易金額之1.55%  

遠 東 商 銀 共 同 行 銷 約 定 條 款
一、 本行為提供更完整的服務予持卡人,須將您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証字號、聯絡地址與電話)提供予下列合作單位進行蒐集、傳遞、電腦處理及使用。依主管機關規定,請於下列表單中勾選您是否同意該廠商使用您的個人資料,若未勾選或重複勾選,則視為不同意。若您勾選不同意,則無法享有該廠商提供的各項服務與優惠。
共同行銷合作單位 服務項目 同意 不同意
1.台塑集團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塑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詳見遠東台塑聯名卡相關注意事項 ) 各項產品、服務及資訊提供等優惠
(註一)
2.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快樂購卡集點、兌換及資訊提供等優惠
(註二)
3.遠銀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保險諮詢與保險產品服務
二、 嗣後若您不同意上列合作單位使用您的個人資料,得隨時通知本行,本行將於收到通知並完成內部處理程序之後,停止有關單位繼續使用您的個人資料。提醒您,若您不同意台塑集團或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個人資料使用,您所持的該信用卡也將同時停止使用。
註一:如您不同意與台塑集團 的共同行銷服務,請改申請本行其他信用卡。
註二:如您不同意與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行銷服務,請改申請本行其他信用卡。

您 的 簽 名 同 意 下 列 聲 明
一、申請人對本申請書之記載均屬事實。
二、同意 貴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鼎鼎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及台塑集團(詳參遠東台塑聯名卡相關注意事項)依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得蒐集、電腦處理、利用及國際傳遞申請人及連帶保證人個人資料。申請本台塑聯名卡若無法核准時,同意自動將申請資料傳送申請台塑會員卡會員,遵守台塑會員卡相關規範,並同意貴行得繼續使用申請人資料。
三、對隨即附上之信用卡約定條款內容有異議時,應於接到卡片後七日內(以郵戳為憑)將卡片折斷掛號寄回,否則視為同意遵守約定條款內容。
四、本人1.是/2.否 同意(若無勾選者視為同意)貴行寄送郵購商品或其它產品資料予本人,及與 貴行合作的特定廠商得於推介產品、服務及提供贈獎或免費商品之目的範圍內,對本人之個人資料為蒐集、傳遞、電腦處理及使用,但有特別規定時依其規定。嗣後本人不同意列於該商品或服務之推介名單內,亦得隨時通知 貴行, 貴行將於收到通知並完成內部處理程序後,將本人之資料自該名單中消除。
五、貴行得向有關單位核對上述資料,並保留申請核准與否的權利,且所有文件影本連同本申請書將不予退還。
六、有關快樂購聯合集點卡之集點使用悉由鼎鼎聯合行銷(股)公司辦理,申請人同意快樂購聯合集點卡相關注意事項之內容。
七、本人已閱讀並同意接受後列注意事項說明中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之條款規定。
八、貴行就申請人逾期未清償之債務,得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
九、貴行如欲調高信用卡信用額度前,將徵得申請人同意。
十、經貴行核發卡片後,不論是否動用額度,申請人同意其相關紀錄均會登載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十一、核卡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本行得委外催收或聲請強制執行,並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持卡人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www.jcic.org.tw)「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十二、貴行如發現申請人未據實告知具有學生身份,且持卡超過三家且每家信用額度已超過新台幣二萬元之情事,貴行將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
十三、白金卡申請人(是/ 否同意,若無勾選者視為同意) 貴行於本人無法獲發白金卡時,得自動核發普通卡。
十四、持卡人於核卡後,即視為台塑購物網(http://www.fpgshopping.com.tw)會員,台塑購物網將以e-mail、手機簡訊或帳單告知會員帳號及密碼(原始會員除外),敬請持卡人上網進行資料確認,確認完畢後就可以不定期收到好康優惠訊息。
十五、未經合法授權請勿任意篡改,否則應負法律責任。若申請書之影本或網路申請書與本行實體申請書內容不符時,以本行實體申請書內容為準。如經核卡,相關權利義務及約定事項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
十六、本申請書提供七日審閱期,申請前請仔細審閱,若提出申請將視為已審閱。以傳真或影本申請時均視為正本。
* 具有學生身份者需知悉以下事項:
如您的申請書填載為學生身份,本行會將發卡之情事通知您的父母或法定代理人,請其注意您使用信用卡的情形。
申請人確認業經合理期間詳細審閱並完全了解並同意接受本申請書所載信用卡之所有利率/費用、上述聲明內容及用卡須知所載之內容,並同意簽名如下以示遵守。
(請單選欲申請卡片,若重覆勾選或同未勾選時同意由貴行核發任一卡別)
1. 遠東台塑聯名卡 白金卡【7025】        2. 遠東台塑聯名卡 普卡【7025】
 正卡申請人簽名
 附卡申請人簽名
x╴╴╴╴╴╴╴╴╴╴╴╴╴╴ x╴╴╴╴╴╴╴╴╴╴╴╴╴╴
費用/利率一覽表 申請人簽名表示同意確認欄
 正卡申請人簽名
 附卡申請人簽名
x╴╴╴╴╴╴╴╴╴╴╴╴╴╴ x╴╴╴╴╴╴╴╴╴╴╴╴╴╴

.上款署名證明本人符合及同意所有列印在本申請書之條款與聲明(含正反面之全部約定事項)。
.未按時依約繳款之紀錄,將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而影響您未來申辦其他貸款之權利。
.本人已確認上述所有資料正確無誤,並同意本申請書之遠東台塑聯名卡相關注意事項及快樂購卡注意事項。
請於列印後親筆簽名
推廣單位: 推廣員代號: (如無推廣單位則免填)
信用卡用卡須知
在您決定向本行申請信用卡時,下列事項有關您的權益,請您詳細閱讀:
一、年費計收標準:
刷卡即享免年費: 核卡後即享首年免年費,爾後每年刷卡一次以上即享次年免年費;若於計算年費前一年內有貸放餘額者,亦享次年免年費; 如未能符合上述標準,須繳年費,本行MasterCard/VISA卡普通卡年費:正卡NT$600,附卡NT$300;白金卡年費:正卡NT$5,000,附卡免年費。
二、信用卡所有權屬本行所有,不得讓與或轉借,如違反而生損害,概由您及您的保證人連帶負責。
三、循環信用利息:
當您使用循環信用彈性付款方式,每月最低應繳金額除當期入帳之一般消費款項為10%者外,為信用額度內應付帳款(不含年費、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各項手續費及不得使用循環繳款之款項等)之2% (如低於NT$800,以NT$800計) ,加上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及不得使用循環繳款之款項等。「當期入帳之一般消費款項」係指持卡人當期入帳之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信用卡付款之金額,不包括預借現金性質(含代償)交易之金額。循環信用利息採浮動利率計算,目前最高為年息19.97%,並得以持卡人信用評分結果所訂之差別利率計息,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
舉例如下:
假設:3月3日王先生收到本行信用卡,信用額度50,000元,循環利率19.97%
3月5日刷卡消費7,000元(本行入帳日3/10)
3月18日刷卡消費2,000元(本行入帳日3/25)
4月9日收到繳款通知書(結帳日4/1,繳款截止日4/20)
本期應繳總金額 =7,000元+2,000元=9,000元
消費款本期最低應繳金額=(7,000元+2,000元)× 10%(當期新增消費)=900元
若王先生4/20繳900元,則於 5 月份(結帳日5/1,繳款截止日5/20)之帳單會有一筆214元之循環利息。
3/10
7,000
3/25
2,000
4/1
結帳日
4/20
繳900
5/1
結帳日

(7,000元-900元)×19.97%÷365×52(3/10~4/30)+2,000元×19.97%÷365×37(3/25~4/30)=214元(四捨五入)
四、違約金:
如您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最低應繳金額或延遲付款者,除應依前條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外,另將按月計付違約金及催收費用(以每遲繳款月NT$300計算,若實際費用大於NT$300以實際費用為準)。違約金之計算方式係以您所有信用卡應付帳款(包含當期應繳總額、未清償之代償總額...等)扣除各項費用(如年費、掛失費、利息、延滯息、手續費、違約金...等)及您至當期繳款截止日已繳付之帳款後之金額,按下列方式計付:
NT$1,000以下不收取違約金
NT$1,001∼NT$10,000收取違約金NT$300
NT$10,001∼NT$60,000收取違約金NT$1,000
NT$60,001∼NT$100,000收取違約金NT$2,000
NT$100,001∼NT$200,000收取違約金NT$3,000
NT$200,001以上收取違約金NT$4,000
五、預借現金費用:
持卡人預借現金時,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辦理之,除負擔由本行訂定之費用外,且須依各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之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 前項本行手續費之計算方式如下:每筆預借現金手續費= NT$150 +(預借金額×3%)。如您欲申請預借現金密碼,須另向本行申請,請詳閱權益手冊預借現金篇規定。
六、信用卡消費帳款疑問之處理:
1.您對於帳單有疑問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本行申請複查當期簽帳消費及所借現金款項之金額,如經您核對無誤,您應支付調閱簽單費用,國內消費每筆NT$50,國外消費每筆NT$100。逾期不得再行提出或以任何理由請求退還已繳款項。
2.若因帳務疑義,您可以暫時免繳該筆帳款,但該筆帳款如為您應繳之款項時,您亦須繳納該筆帳款自原繳款截止日之次日起算之循環利息。
七、信用卡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本行或其他經本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繳交掛失費NT$1,000,惟如本行認為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本行。
持卡人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本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 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 持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第三者。
 3.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為NT$3,000,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部份,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負擔,不適用本項自負額之約定)
 1.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然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其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本行能証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1. 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本行,或持卡人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本行者。
 2. 持卡人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八條第一項之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遭第三人冒用者。
 3. 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本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信用卡正卡辦理掛失手續後,附卡持卡人應停止使用其附卡,惟附卡辦理掛失手續後,正卡持卡人仍得繼續使用其正卡。
八、資料異動:
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本申請書所填載內容有異動,應以書面或電話通知本行更改,如未依規定辦理,以致帳單寄送延誤之損失概由持卡人負責。
九、其他事項:
1. 正卡持卡人得為經本行同意之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且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2. 附卡持卡人如未成年且未婚者,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不適用前項與正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約定。
3. 持卡人及其連帶保證人同意本行得向有關機關申請或查閱其相關資料,或與其他金融機構,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交換或相互查詢其消費、付款等相關記錄。依照財政部的規定,您個人的信用資料會送至財政部規定機構建立檔案。此外,除非法令之要求或其他正當理由,本行將對您個人的資料保密。
4. 本行提供之信用卡附加服務優惠措施之內容,若因市場狀況變動,本行保有隨時調整更動內容之權利。
5. 持卡人如購買黃金、珠寶、鐘錶、通訊器材、機車、煙酒、或其他高變現性物品,或單筆消費金額逾信用額度三分之一,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中心列管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以信用卡為支付工具進行網際網路賭博等交易,或依持卡人過去之消費情形、繳款記錄、商店類型、交易金額…等或其他情事經消費評分不足時,本行基於風險考量,得保留、限制或婉拒對持卡人該筆消費交易授權與否之權利。
6. 核卡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本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持卡人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www.jcic.org.tw)「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7. 其他相關事項請參照會員權益手冊。
十、學生卡注意事項:
1. 請先詳讀申請書上之注意事項,瞭解雙方之權利與義務。
2. 請在信用卡背面簽名並妥為保管,一但遺失,應立即辦理掛失。千萬不要將信用卡交給他人使用或保管。使用信用卡交易時,避免信用卡離開自己視線範圍,仔細核對簽帳單之金額無誤後,再於簽帳單上簽名。
3. 動用循環信用時,應審慎思考是否真正需要並規劃償還方式。預借現金是一項救急的服務,需要負擔手續費,應在急需用錢時方才使用。
4. 信用卡是建構在金融機構與持卡人之間的「個人信用紀錄」之上,延遲繳款將對您個人信用造成不良影響。
5. 使用信用卡時,請盡量與父母多加溝通。
遠東台塑聯名卡相關注意事項
歡迎您申辦『遠東台塑聯名卡』,以下簡稱本聯名卡,申請人一經核卡除信用卡約定條款外並應遵守下列之特別規定。
1. 申請後 貴行保有核准與否之權利,一經 貴行核准,除了成為 貴行之信用卡會員外,另可享有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塑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以下簡稱台塑集團)所提供之優惠。
2. 上述台塑集團 貴行得異動,但應於 貴行網站(http://www.feib.com.tw)或其他公開訊息中揭露。
3. 於台塑集團以本聯名卡消費時,除由台塑集團提供之集點回饋(以下簡稱台塑點), 貴行另依快樂購聯合集點卡相關注意事項提供快樂購卡點數。
4. 台塑集團所提供之優惠或台塑點之給點標準、使用或兌換請詳參本申請書之或信用卡會員權益手冊或 貴行提供之說明或由台塑集團於現場之公告為準。如前述所規定之各優惠內容有所牴觸時悉依最後公佈之內容為準,且 貴行或台塑集團保有隨時修改之權利。
5. 同意 貴行及台塑集團於促銷、提供商品等必要之目的得蒐集、電腦處理、利用及傳遞申請人之相關個人資料。
6. 兌換之商品及相關內容將不定期更新。兌換時須依所規定之足額點始得兌換。台塑點之使用除本須知規定外 ,不得要求兌換現金、要求作其他利用或兌換非兌換期限內之商品。點數兌換商品依提供者之公告為準並由各提供兌換者負責相關作業。台塑點與快樂購點數不得合併使用。
7. 加油優惠期間恕不提供台塑點。
8. 使用本聯名卡享有折扣優惠時,以實際刷卡金額計算台塑點及快樂購卡點數。
9. 快樂購卡點及台塑點兩種點數不得合併使用。
10. 有關 貴行與台塑集團合作優惠或發行聯名卡之期間若有終止事宜,關於台塑集團提供之優惠或台塑點之使用期限同意 貴行於合作結束前通知或公告。
11. 台塑集團所提供之優惠或台塑點等限本聯名卡於有效期間於台塑集團之刷卡消費始享有。若本聯名卡因故停用或因任何款項逾期未繳,除依信用卡條款規定辦理外,另立即喪失台塑集團所提供之所有優惠及台塑點。
12. 貴行保有本須知之修改或中止各項優惠服務之權利。
13. 除本注意事項已有約定者外,貴行與各合作特約商或兌換商品提供者間並無合夥、經銷、代理或保證人關係。
14. 除本注意事項及本申請書之所有規定外,同意遵守 貴行之信用卡規範及快樂購聯合集點卡相關注意事項,若有不足悉依 貴行所制定之其他規定為準。
15. 貴行將不定期更新或變更相關資料,相關資訊以更新後者為準。
快樂購聯合集點卡相關注意事項
申請本信用卡即具有快樂購聯合集點卡功能,申請人了解:
  1. 快樂購聯合集點卡(以下簡稱快樂購卡)可登錄鼎鼎聯合行銷(股)(以下簡稱本公司)、各合作特約商給予申請人之快樂購卡點數;申請人並可於完成申請作業後,以申請人帳戶累積點數兌換本公司或各合作特約商提供之優惠、活動、服務或贈送物品(以下簡稱兌換贈品)。
  2. 具快樂購卡功能之遠東商銀信用卡,刷卡消費回饋之紅利積點即為快樂購卡點數。申請人應持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刷卡消費始可享有本快樂購卡點數權益,但必要時特約商得另要求出示申請人本人身分證正本,以確認權益歸屬。
  3. 本公司、遠東商銀、快樂購卡各合作特約商暨委外之服務廠商得於法令允許範圍內,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其個人及相關資料,俾本公司、遠東商銀、暨各合作特約商得提供申請人各種優惠措施及共同行銷活動訊息,但申請人如表示不同意或要求停止對其進行共同行銷,本公司、遠東商銀不得拒絕。除本服務辦法另有約定外,本公司非經申請人同意,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4. 持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時,遠東商銀均會按您當月新增之消費款金額計算(代償/貸放/預借現金除外),每百元給予一點快樂購卡點數,不足一百元部份無條件給予一點。如您持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於快樂購卡合作之特約商店消費時,快樂購卡合作之特約商店另會按您每筆消費之金額計算,給予快樂購卡點數,每筆消費給點計算方式依照各特約商公告為準。
  5. 使用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附卡消費,累點會歸戶於正卡帳戶,附卡消費退貨時,亦由正卡帳戶中扣除,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正附卡持卡人,均可憑卡進行現場過卡兌換快樂購卡兌換之商品或查詢快樂購卡累點事宜,(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恕不提供本公司於太平洋崇光百貨舉辦之禮賓會贈品及來店禮活動;且此信用卡如未附條碼,恕無法使用於以條碼判讀機累兌點之快樂購卡合作特約商)。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正卡(附卡不適用)持卡人另可以網路及電話自動語音兌換或查詢。
  6. 遠東商銀提供之快樂購卡點數將於卡戶每月結帳日依卡別結算當月快樂購卡點數給點,快樂購卡合作之特約商店所給予之點數將於消費日後予以累點,並於累點後48小時內轉入信用卡正卡持卡人快樂購卡帳戶內。
  7. 使用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刷卡消費時,點數會自動累點至該卡號正卡帳戶(附卡消費,點數累至正卡帳戶中),不可以要求將點數累至該卡號正卡帳戶以外之其他帳戶。
  8. 當年度給予之點數,可使用至次年12月31日(遠東商銀贈送世界卡、無限卡卡友之快樂購點數,無使用期限)且兌換贈品所需點數將以獲贈日在前者優先扣除。具快樂購卡功能之信用卡停卡或逾信用卡使用期限時,點數效期不變,原卡片累兌點功能須另行申辦具有快樂購聯合集點卡標示之卡片時,始能繼續使用。
  9. 具快樂購卡標識之信用卡所累積之快樂購卡點數只可用在本公司、遠東商銀、快樂購卡合作之特約商店、其他合作之特約商暨委外之服務廠商所提供之點數兌換贈品,相關內容亦將不定期更新,兌換時須以該兌換贈品所標示之足額點數始得兌換,兌換作業將依前述點數兌換贈品提供者之公告為準。所累積之快樂購卡點數於兌換取得兌換贈品前並不構成申請人之資產,申請人不得要求兌換現金、作其他利用或兌換非兌換期限內之商品品項。所有兌換贈品並由前述各贈品提供者直接提供予申請人,其寄送、使用、保證、瑕疵擔保等問題,均由各贈品提供者各別提供並自行負責之,各贈品提供者不就其他贈品提供者提供之贈品負任何責任。申請人就所兌換贈品依法如應繳納稅捐時,申請人應自行負擔該筆稅款;如依相關稅法規定應預先代扣款或所兌換贈品項應併入個人所得時,其相關作業均由各合作之特約商處理。
  10. 兌換贈品及活動內容,依快樂購卡卡友網站 www.happygocard.com.tw及線上快樂購網站www.gohappy.com.tw(下併稱快樂購網站)公告為依據。申請人已同時具備快樂購網站會員之身份,完成確認及啟用快樂購網站會員帳號,即可使用快樂購網站及部分合作特約商網站提供之各項功能。
  11. 為維護申請人權益,如系統產生點數登錄異常情況時,本公司將暫停該異常狀況之點數登錄及兌換功能;異常狀況解除時,本公司隨即恢復申請人點數登錄及兌換功能。申請人如有任何問題,請致電本公司客服中心(02-7716-6888)洽詢。
  12. 申請人如就已消費並計點之商品或服務向原供應合作特約商(含本公司網站)退換貨時,本公司將扣回該消費之原登錄點數,如點數不足扣回者,申請人需繳還點數成本費用(計算公式:不足之點數*NT$ 0.4)予本公司。
  13. 除本服務辦法已有約定者外,本公司與各合作特約商間並無合夥、經銷、代理或保證人關係。
  14. 本公司保有本辦法之異動、修改或終止各項優惠服務之權利。有關快樂購卡合作之特約商店名稱、相關權益及使用說明、標識符號、合作特約商、活動內容詳見卡友網站www.happygocard.com.tw。
  15. 本公司將於符合法令規定前提下,不定期更新或變更相關資訊,相關資訊以更新後者為準。
如欲查詢本表所載之訊息是否在使用日期時有所更新,請來電(02)8073-1166遠東商銀客服中心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