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消費自動分期

*2024/6/30前完成設定,分期生效交易皆享首3期0利率
    一次設定每筆消費自動分期
  • 分期金額:NT$1,000(含)以上或 NT$3,000(含)以上。
  • 分期期數:可選擇6、9、12、24、30期。
  • 分期期間:最長可設定6期帳單,讓您提前規劃消費需求。

單次申請分期

*此項申請未享首3期0利率
    刷完可立即申請!想分隨時分
  • 分期金額:NT$3,000(含)以上。
  • 分期期數:可選擇6、9、12、24、30期
  • 有關「自動分期設定」
    • 「單筆消費」及「消費總額」僅能擇一於活動網頁申請設定,分期期間可設定2~6期結帳帳單,設定後如欲取消,需電洽客服中心辦理,但取消前已生效之分期付款不受影響;取消後若欲再設定請至本活動網頁申請。
    • 分期適用利率依「申請設定日」當時系統揭露利率為準,可設定分6期、9期、12期、24期及30期分期攤還,自生效日後起息,依核准金額按月依年金法計收利息及本金。若以核准金額1萬元、利率5.12~14.99%為例:各費用總金額0元試算,總費用年百分率:5.12%~14.99%。註:(1)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2)主管機關定義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消費分期費率。(3)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04年9月1日。每期應付之本金利息(期付金)將全額納入信用卡帳單最低應繳款項(首期將併入下下月帳單)。每期本息依年金法計算總付利息後,將本利均攤於每期(差額入首期)作為繳款及沖消,每期利息依年金法式算調整為核准金額的0.25%~0.80%,不得使用循環方式繳款,其餘款項則暫不入帳至信用卡帳款,若未繳足信用卡帳款之最低應繳金額時,則視為全部到期並一次入賬至信用卡帳款,且喪失期限產品利率並依未繳足之金額計收逾期息(年利息14.99%)及違約金。
    • 「單筆消費」分期設定金額以當期單筆新增刷卡消費金額為單位、「消費總額」分期設定金額以最近一次結帳日之新增消費總額為單位,最低設定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一千元或三千元整,須於當期結算日前申請,且於當期結算日前入帳才可核准。
    • 本消費分期商品之申請若經核准,核准之金額將占信用卡額度,其他相關約定依總分期約定書,本活動不得與其它分期活動優惠並用。商務卡、虛擬卡(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發行之虛擬卡不在此限)、分期付款(含原有與新增)、預借現金、代償、爭議款、非當期新增消費款及其它費用類,不適用本商品。
    • 完成自動分期設定,自動分期生效消費享首3期0利率,本活動之利息優惠,依申辦消費分期交易實際產生分期利息為準,並依帳單週期回饋與單期利息金額相同之回饋金(共回饋3期)至正卡持卡人信用卡帳單,但若該筆分期已提前結清或取消分期者,則不予以回饋,並扣回已回饋之利息回饋金。回饋之金額限折抵帳單/消費分期之利息,不得轉換現金或退溢付款。於回饋時,該筆分期金額須未完全清償,且回饋時信用卡須為有效卡,且無逾期或其他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等情事。
    • 申請還款期數一經受理即生效力,貴行將不另行通知申請人且不得更改,亦不接受未到期償還部分餘額。申請人欲提前清償,須將未到期本金全額繳付,並先通知本行於下期帳單一次入帳;還款期數已超過一年或總期數的1/2者不收提前清償違約金,否則每筆酌收500元提前清償違約金。
    • 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辦理。
  • 有關「單次申請分期」
    • 「單筆消費」(以下稱本商品)之申請以當期單筆新增刷卡消費金額為單位,單筆最低申請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三千元整,本商品須於當期結算日前申請,且於當期結算日前入帳才可核准。
    • 「消費總額」(以下稱本商品)之申請以最近一次結帳日之新增消費總額為單位,最低申請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三千元整,本商品須於當期結帳日前申請。若申請之該期帳單消費總額不符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該分期將無法生效。惟貴行仍保留申請核准與否或部分核准及修正、暫停或終止本商品之權利。
    • 本商品可分6期、9期、12期、24期及30期分期攤還,自生效日後起息,依核准金額按月依年金法計收利息及本金。若以核准金額1萬元、利率5.12~14.99%為例:各費用總金額0元試算,總費用年百分率:5.12%~14.99%。註:(1)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2)主管機關定義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消費分期費率。(3)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04年9月1日。實際產品利率以動撥時本行系統為準,申請人可向客服人員查詢。
    • 每期應付之本金利息(期付金)將全額納入信用卡帳單最低應繳款項(首期將併入下下月帳單)。每期本息依年金法計算總付利息後,將本利均攤於每期(差額入首期)作為繳款及沖消,每期利息依年金法式算調整為核准金額的0.25%~0.80%,不得使用循環方式繳款,其餘款項則暫不入帳至信用卡帳款,若未繳足信用卡帳款之最低應繳金額時,則視為全部到期並一次入賬至信用卡帳款,且喪失期限產品利率並依未繳足之金額計收逾期息(年利息14.99%)及違約金。
    • 申請還款期數一經受理即生效力,貴行將不另行通知申請人且不得更改,亦不接受未到期償還部分餘額。申請人欲提前清償,須將未到期本金全額繳付,並先通知本行於下期帳單一次入帳;還款期數已超過一年或總期數的1/2者不收提前清償違約金,否則每筆酌收500元提前清償違約金。
    • 申請人所繳之金額優先沖銷費用、循環息及違約金,如仍有餘額則沖銷順序將由貴行指定(已入帳分期付款優於預借現金、消費款),若貴行未指定時,悉依民法規定。
    • 本商品之申請若經核准,核准之金額將占用信用卡額度。
    • 商務卡、虛擬卡(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發行之虛擬卡不在此限)、分期付款(含原有與新增)、預借現金、代償、爭議款、非當期新增消費款及其它費用類,不適用本商品。
    • 本商品活動細節依本行最新公告為準,請電洽本行客服中心(02)8073-1166、0800261732或網站:https://www.feib.com.tw/→信用卡→信用卡理財→消費分期。
    • 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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