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活動期間:即日起~2024/6/30
  • 活動內容:在遠銀信用卡分期特店,以遠東商銀信用卡分期付款金額達NT$5,000以上,即可申請變更加長分期期數,最長可申請30期。(可加長之期數及利率依活動網頁為準,加長之分期期數需支付分期利息)
  1. 「特店分期長期數活動」(以下稱本活動)之申請,限以當期結帳日前於本行信用卡特店分期特約商店新增刷卡分期之單筆消費金額為單位,單筆最低申請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整。本活動須於當期結帳日前申請,且於當期結帳日前入帳才可核准。惟本行仍保留申請核准與否或部分核准及修正、暫停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可申請本活動之交易以活動網頁為準。
  2. 本活動可分6期、9期、12期、24期及30期分期攤還,攤還期數需大於原特店分期期數。
  3. 本活動所稱原特店分期期數等同0利率之利息,係指於該期數帳單列帳之該筆利息,同時再以等額之負項利息金額列帳方式處理。
  4. 實際產品利率以動撥時本行系統為準,申請人可向客服人員查詢。
  5. 每期應付之本金利息(期付金)將全額納入每期信用卡帳單最低應繳款項(首期將併入下下月帳單)。每期本息依年金法計算總付利息後,將本利均攤於每期(差額入首期)作為繳款及沖銷,每期利息依年金法試算調整為核准金額(申請分期消費金額)的0.25%~0.80%,若以核准金額10萬元,期間一年、利率5.12~14.99%為例:各費用總金額0元試算,總費用年百分率:5.12%~14.99%。註:(1)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個人信用狀況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定義之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消費分期利率(2)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04年9月1日。
  6. 每期應付之本金利息(期付金)不得使用循環方式繳款,其餘款項則暫不入帳至信用卡帳款,若未繳足信用卡帳款之最低應繳金額時,則視為全部到期並一次入帳至信用卡帳款,且喪失期限利益並依未繳足之金額計收逾期息(年利率14.99%)及違約金。
  7. 申請還款期數一經受理即生效力,本行將不另行通知申請人且不得更改,亦不接受未到期償還部分餘額。申請人欲提前清償,須將未到期本金全額繳付,並先通知本行於下期帳單一次入帳;還款期數已超過一年或總期數的1/2者不收提前清償違約金,否則每筆酌收500元提前清償違約金。
  8. 申請人所繳之金額優先沖銷費用、循環息及違約金,如仍有餘額則沖銷順序將由本行指定(已入帳分期付款優於預借現金、消費款),若本行未指定時,悉依民法及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
  9. 本活動之申請若經核准,核准之金額將占用信用卡額度。
  10. 商務卡、虛擬卡(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發行之虛擬卡不在此限)、分期付款(含原有與新增)、預借現金、代償、爭議款、非當期新增消費款及其它費用類,不適用本活動。
  11. 如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不可歸責本行之事由,使申請人所登錄之資料延遲、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毀損而無法參加本活動者,申請人不得異議。
  12. 消費分期其他約定事項依分期付款總約定書條款為準,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及信用卡會員權益手冊之規定辦理。
  13. 若因市場狀況變動等因素,本行得於踐行法定程序後,保留隨時修改、變更、終止活動之權利。

登入查詢及申請變更分期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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